4)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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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心理学的人格特征划分犯罪人类型也存在一个难题。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外的时间,都是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而守法地生活着。可是,犯;罪前的他与犯罪当时的他是一个连续的同一人格,而非不同的人格。再如,i冲动型犯罪人和一般冲动型人格,就人格特征而言,也很难找到明晰的界限。因此,只体现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独立的人格特征是很难确定的,以此来划分犯罪类型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按照一般的人格特征把犯罪者类型化,称之为犯罪者人格特征的类型化。

  (三)类型间的重叠交叉

  犯罪人实施的某一种犯罪行为,可能由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动机驱使;同样的犯罪原因、动机也可能导致发生多种犯罪行为。因此,以犯罪行为及犯罪原因和动机来划分犯罪类型难免重叠交叉。每一类型犯罪主体,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每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又可能由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所实施。所以,按犯罪主体标准划分犯罪类型也存在着重叠交叉问题。总之,按特定标准划分的每种犯罪类型都可能与按其他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重叠交叉,这无疑是犯罪心理学划分类型的又一大难题。

  四、划分犯罪类型的基本观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划分犯罪类型的作用,必须掌握以下几个观点:

  (一)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

  从前述划分犯罪类型的必要性可知,犯罪心理学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不止一个。除学科建设本身的目的外,还有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的目的,有出于罪犯处遇、心理诊断和矫治的目的,有为预防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的目的。明确划分犯罪类型的目的,就可以避免为划分而划分的盲目性,使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尽可能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紧密相联。

  (二)注意犯罪行为分类与犯罪人分类的区别和联系

  犯罪行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性质和特点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分类;犯罪人分类是按一定的标准对相同属性和特点的犯罪行为主体所作的分类。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这两种分类又有一定联系。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实施的,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甚至生理)特点,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

  且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经反馈,又反作用于犯罪心理,使犯罪心理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犯罪行为分类,还是犯罪人分类,都应当注意对犯罪心理机制的分析。

  (三)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按单一性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显然无法实现划分犯罪类型的多种目的。即使一般多元标准,虽然较全面地反映了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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